一、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,屬科技部補助之部分,除經科技部認定歸屬科技部所有者外,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(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)。其申請專利、辦理技術移轉、專利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,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,合作企業不得拒絕,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。 二、另依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9點之規定,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(不含先期技轉金)超過計畫總經費50%者,該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,屬於科技部出資部分所應得者,除經科技部認定歸屬科技部所有者外,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。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,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。